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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

2018-11-01 来源:浏览量:2988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 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,更好地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奋发向上、追求卓越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《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“学业奖学金”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安徽医科大学“校研究生奖学金”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“国家奖学金”管理暂行办法》,以及安徽医科大学其他各类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,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,以不违背学校文件为基本原则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涉及的奖学金类别包括研究生“国家奖学金”、“学业奖学金”、“校奖学金”及学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。

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“国家奖学金”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,“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满一年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,其他专项奖学金年限以学校文件为准。

 

第二章  奖励标准、比例与基本条件

 

第四条  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、评选指标由学校文件规定。“学业奖学金”、“校奖学金”按照评选比例分配到各年级“国家奖学金”及其他专项奖学金统一评选。

第五条  基本申请条件: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     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;

     (三)诚实守信,品学兼优;

(四)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;

(五)符合学校规定的评奖评优相关要求。

第六条  获得“学业奖学金”的研究生,可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。同一年度内,“国家奖学金”、“校奖学金”、其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。

 

第三章  评选组织和评选原则

 

第七条  医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,按照有关规定领导、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,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。

第八条 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处,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相关制度的制定、评审工作的实施、申诉受理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九条  医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选委员会,主要成员包括教研室主任、研究生导师代表,负责审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。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监督,研究生代表列席参加。

第十条 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,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平等原则,即在评审过程中,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,在平等、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;

(二)回避原则,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、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,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;

(三)公正原则,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,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;

(四)保密原则,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。

 

第四章  评选程序

 

第十一条  学业奖学金直接评选所有研究生,其他奖学金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提出申请。

第十二条  一年级研究生“学业奖学金”评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前,根据考生的生源情况、初试和复试成绩等确定推荐名单,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。

第十三条  “国家奖学金”、“校奖学金”、二三年级研究生的“学业奖学金”,以及其他专项奖学金,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计算分值,不同年级分开排名,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类型、学历层次、年级高低和学科差异等因素确定名单。

1.“学业奖学金”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分值权重:德育10%、智育60%、体育10%、美育10%、劳育10%。出现综合分数相同情况,则智育分高者优先。

2.“校奖学金”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分值权重:德育15%、智育40%、体育15%、美育15%、劳育15%。出现综合分数相同情况,则智育分高者优先。

3.“国家奖学金”,以智育成绩为主,智育奖励分高者优先,有扣减分情况者不在评选范围内。

第十四条  确定的拟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根据学校文件规定执行,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。

第十五条  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,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。如申诉人对医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,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。

第十八条  学校确定奖学金名单,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,除“学业奖学金”外,均颁发获奖证书。

 

第五章  附则   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第二十条  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。